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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奸大嫂出獄後刺死見義勇為者,他潛逃近20年被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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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28日,作為田永明故意殺人案被害者的家屬,40歲的劉亮剛連續接到了兩份法律文書。


上午,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稱“雲南高院”)對田永明故意殺人案進行二審宣判,維持了此前一審法院對被告人田永明作出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判決。

當天下午,幾乎是在該二審判決剛剛生效時,一份同樣由雲南高院做出的再審決定書被送達至劉亮剛的代理律師。再審決定書稱,經審查認為,該案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量刑明顯不當,決定啟動再審。


法院審理查明,1996年9月,田永明因強奸大嫂趙某某被判刑。2002年11月,刑滿釋放後不久,田永明持刀報復趙某某被劉銘富勸阻,即連續捅刺劉銘富,致劉死亡、趙某某輕傷,田永明潛逃近20年被抓獲歸案。

這起橫跨23年的重大刑事命案,被一審、二審法院及檢察院認定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准確”,卻在量刑上出現巨大爭議,最終雲南省高院決定啟動再審。接受新京報記者采訪時,雲南高院一名接近該案的法官將這一爭議解釋為“程序正義和實體公正的雙重考量”。

維持一審判決,又立即做出再審決定,有法律界人士表示,雲南高院這樣的“一日兩定”做法在中國司法史上比較罕見,表明了雲南高院對此前的一審判決“積極糾錯”的態度,也是法律公平正義的體現。

也有多位受訪專家對雲南高院的做法提出了質疑,認為這是“朝令夕改、未審先定,損害了司法公信力”。“看似是個案糾錯,雖符合制度設計,但有違法理邏輯,不利於維護司法穩定性。”

還有法律學者提出,案件一審、二審時,檢察機關均未因量刑過輕提出抗訴,反而由法院主動發起再審糾錯,這種方式並不是十分恰當:“應當強化檢察機關的作用,讓糾錯環節前置。”

繼劉湧案、李昌奎案、孫小果案、“百香果女孩被害案”後,這樁在爭議中啟動再審的故意殺人案再次引發司法“糾錯悖論”的探討。




▲2025年11月19日,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受訪者供圖

強奸大嫂牽出的“報復”命案


即使過了23年,雲南玉溪市華寧縣青龍鎮紅岩村裡,不少人仍然回憶得起那場“血案”。村民們回憶,在這個幾十戶人家的小村組,像這樣的“凶惡大案”,“往前數從沒有過,往後數也再未發生。”

據判決書,2002年11月13日晚20時許,26歲的田永明拿著一把約五十厘米長的殺豬刀,又隨身帶著一把稍短些的匕首,直奔大哥、大嫂家。

提刀上門,田永明給出的理由是“心裡不服氣”。他在家中排行老四,是最小的兒子,據村裡多位老人回憶,他與結婚分家另過的大哥家關系起初“還算可以”,後來兩家徹底結仇,是他持刀上門強奸了大嫂。

據判決書,1996年,時年20歲的田永明趁其大哥不在,潛入其家中,後不顧大嫂趙某某的拒絕和反抗,以隨身所帶跳刀相威脅,對其實施了強奸,並放話:“如果把這件事說出去,就殺死你。”

第二天,得知妻子被傷害的大哥來找田永明算賬,雙方未協商一致,田永明離家出走。幾天後,“想到大嫂將強奸一事說出去,弄得自己無臉面”,田永明便拿上一把跳刀和緬刀,試圖殺死大嫂。最終,田永明被人勸下,殺人未逞。當天,大嫂家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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